2011年12月7日-1994年9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重府地号批复,同意征用童家桥及马房湾村全部土地平方米,将马房湾村630名社员“农转非”
据此举示证据:征地协议、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府地号文件、村民会议记录。针对原告的{陈6X},被告认为沿溪镇集镇迁建是1993年和1994年征收土地。
答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年10月12日法[2005]行他字第5号重庆市人民法院:你院[2004。更多关于重府地的问题>>
(重府地[1997]61号)来源:本站字体:大中小打印此文一书四方案(重府地[1997]61号).pdf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经重府地〔1993〕44号文件批准,九龙镇盘龙村原1社全部集体土地已经实施征收,但部分农村房屋未拆迁。为顺利实施城市规划项目建设,需全部拆除该范围内的。
1993年8月,被告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人民政府提交“关于申请建立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的报告,内容如下:按市府号令及重府地号文件。
我们认为:“《綦江府[2009]78号》文,是导致綦江政府谎报耕地百万亩丶到处违法。依据有:一、《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重府地[1992]85号;二、《綦江县人民政府。
1993年8月,被告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人民政府提交“关于申请建立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的报告,内容如下:按市府号令及重府地号文件。
上诉人皮济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其理由有:1、根据重府地号文件和永府地号文件,上诉人集体有土地14646平方米土地。这块地是上诉人集体1984年。
1992年2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向北碚区人民政府下达《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厂新产品扩产出口创汇工程征用土地的批复》(重府地199115号),同意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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