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坍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对个人处

2013年12月4日-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2017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2017年12月8日-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2015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初始化频道:区水务局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问答题,简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控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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